在民事侵權案件中,通常是由發生損害的一方(即原告)負起舉證責任,侵權行為之被害人應證明加害人(被告)之故意或過失、損害之發生、及因果關係。但此案特殊之處,法官將舉證責任轉換,認為由無專業知識的病人承擔醫療過失舉證責任有違公平原則,因而減輕或緩和原告之舉證責任,進而加重醫師的舉證責任。其實,「舉證責任轉換法則」係根源於英美法侵權行為法中所謂「Res ipsa loquitur」(「事實證明過失法則」或「事情本身為自已說話」)之法則,由英國法院於一八六三年創為判例,乃一種情況證據法則。美國法院准許對不當醫療行為案件適用此法則時,應由原告舉證二項要件: (一)事故由一般人在「一般常識」判斷下,如非某人過失,通常不會發生。例如,手術器械留在病人肚子裡。(二)事件發生之原因應為被告完全控制。如果某一醫療行為天生具有產生特殊傷害或併發症之風險,則不適用此法則,因為傷害之可能發生,非被告所能完全掌控。當原告舉證上列二要件後,法院推定被告有過失,且將舉證責任移轉至被告,須由被告提出充分證據以證明原告之損害非因被告之過失所造成,否則得因此認定被告有過失。由此看來,適用「舉證責任轉換法則」的要件是非常明確的,不是所有醫療過失事件皆適用。否則無異推翻現行侵權行為法體系,使得所有專業人士之侵權行為之舉證責任皆可予以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