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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對方訂完婚不想結婚,可以要回聘金和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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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元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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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2-6 20:56: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對方訂完婚不想結婚,可以要回聘金和請求賠償嗎?

案例事實:

小倆口訂完婚因為一些小事經常爭吵,其中女方認為雙方的價值觀不同所以不想結婚了,便離開直接斷了所有聯絡,而男方籌備婚禮所花的支出和給女方的聘金可以請女方賠償嗎?聘金可以拿回來嗎?

雙方訂婚後,其中一方突然反悔不想結婚,被毀婚的一方已經給聘金是可以要回來的,而請求損害賠償必須要是無過失的一方才可以請求喔!其實訂婚就是一種契約,但因為這是身分行為所以如果雙方當中一有方後悔了,不結婚了是沒有辦法請求當事人強制履行的,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強置履行」定有明文,但是也並非訂婚後就可以隨意解約喔,法律有特別規定婚約當事人其中一方有下列7種情況,他方可以解除婚約:

1.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2.故違結婚期約。

3.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4.有重大不治之病。

5.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6.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7.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上述情形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如果沒有前述七種情形,而違反婚約不履行婚約(遲遲不登記結婚)違約的那一方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喔,包含因為籌備婚禮送的任何支出財產上的損失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失,但是他方無過失才可請求違約之一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本案例而言,女方認為雙方價值觀不同而不想結婚此時女方可不可以用「價值觀不同」主張「有其他重大事由」解除婚約?這並非重大事由,所以女方不履行婚約,價值觀不同也不是男方的過失,所以男方可以向女方請求為辦婚禮而預先支出的費用及精神賠償以及返還聘金。

還有另外一種解除婚約是雙方合意的,這種狀況依照民法第979-1條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請求返還聘金,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婚約當事人常因婚約而贈與他方財物,增進當事人之情感,以期望達到成立婚姻的目的,如果該婚約無效、解除、撤銷,而導致婚約無法履行時,則他方應該返還贈與物。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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