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贓物的侵權行為請求權利問題?
盜贓物的侵權行為請求權利問題?防護贓物的準強盜罪,是偷了他人財產,然後施加包括有形無形暴力,是否包括事後防護贓物行為?基本上「參與事後幫助防護贓物準強盜共犯」,是否屬於「形式上純身份犯的幫助犯」(只有律師依法令執行職務阻卻違法,其他則咸認不宜。)?還是要有「緊接幫助防護贓物行為」(中斷因果關係必須是必然關係,非必然則不在此限)?而而防護贓物的財產權利,當然包括偽證案等消極的消滅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且因為被害人賠償保護法律,幫助人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時,盜贓犯罪者對所謂贓物沒有連結的侵害行為,那麼被害人如何向加害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呢?文 / 方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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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在於,解決因不法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害,應由誰來賠償,並且界定出賠償的範圍。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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