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的婚姻
跨性別的婚姻所謂跨性別就是從生理上透過手術的方式更改原本性別之性徵(男跨女、女跨男),俗稱變性,由於我國尚無承認第三性(如男性透過手術增加胸部,但未將原本的性器官改變)別或無性別,所以變更性別目前僅開放男性變女性或女性變男性;而變性過後的跨性別者當然也有追求幸福的權利,用全新樣貌展開更開闊的人生。
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結婚的對象不再拘限性別,只要雙方相愛,願攜手共度一生,成立永久及排他的共同生活關係,即可以獲得法律的保障。世界上唯一不變的真理就是任何事情都是不斷在改變,人的一生總會有崎嶇,在變幻莫測的生活經驗下,有可能是在遇到某個人、經歷了某件事後,才發現內心最真實的自己,並有勇氣去面對自己的樣子,沒有人應該會為了自己而感到羞愧或是害怕,你就是你,是這世界上無可取代的你,真正愛你的人愛的會是你的靈魂,而不是你外在的性別或是樣子,生而為人你無須抱歉,每個生命都是有他在這世界的存在的必要及意義。
但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有變性計畫者,雖然變性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可以離婚的事由中,但建議仍應先於家庭內部(配偶及原生家庭)做好充足的溝通,在婚姻中任何決定都會影響後續彼此的相處及家庭的經營,且如雙方有子女時,父母親的決定往往也會造成子女往後人生很巨大的影響,行政函釋有明文表示,在婚姻存續中應不宜變性,但如果事實上確實已經變更性別,其原有的婚姻關係、子女天然血親的關係皆並不會因此而受影響(參照法務部83年3月17日法律字第05375號函),但畢竟在婚姻成立當時確實為男性或是女性,如果在婚姻中變更,確實有可能導致配偶無法接受或是覺得被欺騙而不想再繼續維持婚姻,配偶可以以此作為民法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人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應該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樣貌、性別、生活方式,但是權利並非無限上綱,婚姻是基於雙方互信、互愛下所締下之誓約,你可以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但請尊重那個你愛著她也愛著你的人,在以愛為名之下,經過不斷、良好的溝通後,取得另一伴的諒解,甚至獲得另一伴的支持,無論如何,仍舊能攜手向前,共度一生。願所有善良的靈魂都能找到你的靈魂伴侶,並被這個世界溫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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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來自個人以及社會的龐大壓力,部分跨性別者基於不同原因,不想或不願接受外科變性手術,希望爭取只要取得兩名精神科醫生鑑定,即可完成法律性別變更的權益,但試問:國內多數精神科醫師準備好承接這個重責大任了嗎?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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